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原市区181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揭东县负责市区空港经济区1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市区外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都市协调区)范围内的总规下位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发改、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卫生、文广新、公路、人防、地震、房管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