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商建字2013490号)和关于下放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宜的通知(自治区商务厅 内商建字201311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程序和办法。一、 严格执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经自治区商务厅确认的“十二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我局应在规划设置数量内进行审批和备案。并提倡、引导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入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功能。二、受理部门:审批事项受理部门为市商务局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科;备案事项受理部门为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