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9 大重点内容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3)对私募基
2、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1)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2)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3)互联网在线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条)(4)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 3 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 3 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3、。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内容及推介媒体(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3)9 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第四章第二十五条)(4)12 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 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
4、(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1)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2)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审查确认。7、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八项内容,确认后合同方生效(1)签署合同及打款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2)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内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第五章第三十条)禁止非法拆分转让(1)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
5、相关资料需保存 10 年(1)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2)募集机构需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明确制定目的、依据。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
6、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解读: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只有管理人自行
7、募集和委托合格销售机构代理募集两种。明确募集行为的具体含义,即推介、发售份额、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解读:明确外包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
8、、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解读:强制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解读:强调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9、解读:本条原则性要求募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禁止行为。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解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假如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质上,销售机构是管理人聘请的外包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人负有筛选、监督责任,并承担因未能合理选择、未能充分监督销售机构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
10、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解读: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以书面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其承担的角色和义务,避免投资人将销售机构视作管理人,不当加大销售机构责任;也避免销售机构虚假宣传,不当加大管理人责任。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
11、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解读:此条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让,募集机构负有告知和识别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关联企业认购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核实其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判断其是否会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书面承诺不会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并承担虚假承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解读:此条意在避免募集机构通过宣扬其他已认购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来不当“鼓动”潜在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例如,某某明星已经购买此产品.。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年。解读:销售档案对于后期纠纷解决、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募集机构应当确保销售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存。实践中,在面临合同纠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