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进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为了规范运作专项担保资金,保证专项担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担保资金的融资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章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第四条 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第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