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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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并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学术水平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第三条 研究生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其中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5分)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创造性的成果;4、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公开发表1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对于文科类研究生,如未达到此要求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填写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经导师、院系严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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