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制度初论关键词: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私人秩序内容提要: 股东协议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现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已对其有所规定。股东协议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对构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股东自治仍然主要体现为章程自治,立法存在疏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必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的股东协议,对股东协议制度作出规定,并引导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协议确立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股东协议通常是指封闭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公司事务的管理方式、股东之间的关系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它通过自行创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排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适用的目的,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虽然股东协议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颇为常见,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股东协议制度并未作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探讨亦付阙如。鉴此,笔者拟对股东协议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