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明民法讲义(很给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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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一) 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绝对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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