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依据国家与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团是指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学生自愿组织并经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亦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专科生。第三条: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统一管理与指导。第五条: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社团的申请、审批、成立、注册第六条:社团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3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并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2向院团委提供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其他联合发起人的情况简历。3有经过本社团发起人集体讨论通过的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性质、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来源、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人产生程序,发展规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