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法律和实务问题初探三3、关于进口押汇的不同判例3.1将进口押汇当作一般的合同处理已经有几个地方法院的未公布判决对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视而不见,简单地将进口押汇合同当作一般的合同进行处理。有一些法院尽管也注意到了进口押汇实务上的特别之处,但是在实际的处理上仍按照一般的融资合同作出处理。有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将进口押汇协议当作一般的银行贷款合同。有少数的地方法院的判决将银行在进口单据上的权利认定为是一般的抵押权。最高法院过去的判例表明,一旦押汇担保人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开证行已经将单据交付开证申请人并转移给第三人,仍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就仅仅是一份一般担保借款合同,即使该合同的名称是进口押汇合同。 3.2开证行在单据上的质押权在国内判例的确认深圳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提出开证行在进口单据上具有质押权。就本人看到的判决而言,这还是第一次。据说深圳市各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持有上述相同的观点。这一判例看来将使问题得以明朗。应该注意的是,本案的事实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在书面的约定中,约定了开证行在兑付相符单据时具有质押权。法院确认了这一约定。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