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 完整 实用 可修改)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法律意见制度第一条 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1.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2.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3.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听取意见。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相关行政职能的。第五条听取法律意见前,办公室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第六条 取法律意见后,行政办公室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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