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 总则1.1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管理轨道。1.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法监督,坚持贯彻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1.3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以环保设施、燃料及污染物为对象,以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保证环保设施正常投运及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4 各部门和个人都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进行制止,同时向厂及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和汇报。2 机构设置2.1 我厂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网员若干名, 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职一名,负责监督电除尘器、废水处理设备、除灰渣系统、灰水回收系统、噪声治理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2.2 在相关部门设有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网员,配合环保监督专职的工作,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3 各级职责3.1 总工程师职责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