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点击数: 42 更新日期:2011-9-21 18:50:57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22号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第五条 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