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情回放:1978年5月1日,赵新东与姚美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达22周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1986年2月初,双方生一男孩,取名为赵正斌。1997年7月,赵新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美琴离婚。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新东与姚美琴于1997年9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共同财产三层楼房三间,赵新东、姚美琴双方各半所有,双方将应得的份额赠与12岁的儿子赵正斌,产权归赵正斌所有,由赵新东负责保管。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时,房屋仅以赵新东名义申领了民房建设使用土地许可证及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赵正斌已长大成人。赵新东对于把房屋给了儿子心生悔意。他了解到,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于是,赵新东便认为,自己赠与的承诺并没有经过公证,房屋还在自己的手上,自己应有权撤销赠与。于是,他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于2005年12月6日,对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赵新东。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