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规范.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87601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DOC 页数:205 大小:1.0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管理制度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5页
管理制度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5页
管理制度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5页
管理制度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5页
管理制度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意见(交大办200630 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规范实验教学的意见(交大办200631 号)、关于开展综合性、设计型实验教学的暂行管理办法(交大实管20072 号)等的规定,实验中心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了 23 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中心实施规范管理,使各项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验守则学生实验管理制度实验课考核规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借用规定仪器设备操作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修理管

2、理办法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开放暂行管理办法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开放基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三废处理实施细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 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任:李铁映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2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

3、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报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

4、学任务。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 建 设第

5、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

6、、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

7、,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

8、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

9、,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

10、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1、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

12、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 人 员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

13、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领导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

14、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

15、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备199714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

16、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各高等学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保障供给,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意见的精神和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请将本文转发至地区所有高等学校。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主题词:高校 物资 管理 意见 通知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的物资工作,提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物资工作

17、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归口主管物资工作的部门。二、各高校学校应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三、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四、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主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3负责或参与对实验室物资及经费分配和管

18、理;4管理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5制订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及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6组织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处理,及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废。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重视和充分发挥学校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物资自购要从严管理,凡自购急需专用物品,须先报批再采购,并由学校归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帐和领用。六、高校物资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正确处

19、理管理、供应、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管理,搞活供应,增强多方位服务功能。七、加强高校联合,形成地区或全国的集团采购优势,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八、要合理配置学校物资,要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的统筹,努力实现本地区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校物资归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参加论证工作。经由该部门和实验室联合签署,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采购,复核后报销。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九、根据学校需求情况,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20、出库价格可随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及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不得他用。建立健全物资的出入库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在用物资的管理,提高在用物资的使用效益。做好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处理工作。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一、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学校上交必要的相关费用。十二、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维修、调试、标定。十三、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