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诉前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第二条 当事人前来诉讼时,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方面社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续。第四条 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一) 婚姻家庭纠纷;(二) 相邻关系纠纷;(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五) 劳动合同纠纷;(六) 雇佣合同纠纷;(七) 合伙纠纷;(八) 经立案法官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第五条 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一)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二) 确认之诉案件;(三)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