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四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第六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