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