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范围(一)工业源1.纳入环境统计对象。以 2016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筛选出国控、区控、市控、县控企业名录,纳入普查监测对象;未列为重点控制源,但具 备 监 测 条 件 、安 装 有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的 污 染 源 , 纳 入 普 查 监 测 对 象 。2.新增污染源未纳入环境统计,2017 年实际有排污的污染源,包括新建、历史遗留、复产等等,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均纳入普查监测对象。辖
2、区内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三)入河(湖)排污口集中排污口包括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集中入河(湖)口、农田排河(湖)口。其中,市政入河排污口:指的是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管网入河排污口;集中入河口:指的是区域污水汇合(非单一市政污水)后的集中入河口;农田排碱口:指的是指种植业灌溉后剩余污水通 5 过排渠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全部纳入普查监测对象。各 地 可 根 据 对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和 环 境 管 理 需 求 , 增 加 监 测 范 围 。二、监测内容(一)监测点位1.废水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企业总排口需设置监测点位
3、。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总进口、总出口需设置监测点位。2.废气全厂主要废气排放口设置点位,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点位。燃煤、燃气、燃油等锅炉、加热炉等废气排放口均设置点位。废气按行业点位设置情况参考表 2-2。(二)监测项目1.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6 表 2-1 废水监测项目行业类别 监 测 项 目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pH、悬浮物、重金属钢铁工业(包括选矿、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连铸、轧钢等) pH、悬浮物、COD 、挥发酚、氰化物、油类、六价铬、锌、氨氮、总硝基化合物选矿
4、药剂 COD、BOD 5、悬浮物、硫化物、重金属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包括选矿、烧结、电解、精炼等) pH、COD、悬浮物、氰化物、重金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pH、悬浮物、COD、BOD 5、重金属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 pH、悬浮物、硫化物、COD、挥发酚、油类煤炭采造业 pH、悬浮物、硫化物焦化 COD、悬浮物、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油类、苯并(a)芘石油开采 COD、BOD 5、悬浮物、油类、硫化物、挥发性卤代烃、总有机碳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COD、BOD 5、悬浮物、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有机碳、多环芳烃化学矿开采 硫铁矿 pH、COD、BOD 5、硫化物、悬浮物、砷氯碱 碱度(或酸
5、度、或pH)、COD、悬浮物无机原料铬盐 酸度(或碱度、或pH)、六价铬、总铬、悬浮物有机原料 COD、挥发酚、氰化物、悬浮物、总有机碳化学纤维 pH、COD、BOD 5、悬浮物、总有机碳、油类、色度聚氯乙烯 pH、COD、BOD 5、总有机碳、悬浮物、硫化物、总汞、氯乙烯其它有机化工 COD、BOD 5、悬浮物、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有机碳磷肥 pH、悬浮物、氟化物、磷酸盐化肥氮肥 COD、BOD 5、悬浮物、氨氮、挥发酚、总氮、总磷合成氨工业 pH、悬浮物、COD、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烧碱 pH、悬浮物、汞、石棉、活性氯聚氯乙烯 总汞、氯乙烯、COD、BOD 5、悬浮物、
6、硫化物、pH造纸及纸制品业 COD、BOD 5、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pH、悬浮物皮革、毛皮、羽绒服及其制品 pH、COD、BOD 5、悬浮物、硫化物、总铬、六价铬、油类水泥 pH、悬浮物食品加工 pH、COD、BOD 5、悬浮物、氨氮、硝酸盐氮、动植物油味精工业 pH、BOD 5、COD、SS、氨氮柠檬酸工业 pH、BOD 5、COD、SS、氨氮 7 行业类别 监 测 项 目制糖工业 pH、COD、BOD 5、色度、油类注:重金属系指Hg、Cr、Cr(VI) 、Cu、Pb、Zn、Cd 和Ni等2.废气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7、等。根据有关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参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气部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废气监测项目按表 2-1 执行。各行业除工艺废气监测项目外,所用锅炉、炉窑废气排放按表 2-1 中锅炉和炉窑监测项目监测。表 2-1 废气监测项目及点位设置行业类别 监 测 项 目 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工业炉窑 烟(粉)尘、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铍、沥青油烟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生产和生活用锅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烟尘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炼焦 颗粒物、苯可溶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苯并(a)芘 地面除尘站进出口、加热炉出口、燃气
8、锅炉出口等水泥工业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噁英 窑头、窑尾、煤磨、水泥磨、包装、破碎等废气排放口火电厂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燃料含硫量 脱硝设施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出口、废气总排口化工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恶臭、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石油化工 烟尘、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系物、恶臭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冶金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铅、烟尘、氮氧化物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钢铁工业 粉尘、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球团、烧结、炼钢、加热炉、锅炉等污染治理设施
9、进、出口(总排口) 8 行业类别 监 测 项 目 废气监测点位设置轻工 二氧化硫、硫化氢、汞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金属工业 二氧化硫、粉尘、烟尘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化肥 氨、氟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总排口)三、质控措施(一)废气质控措施1.监测前质控措施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器在采样前对流量计进行校准,烟气采集方法和采气量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执行。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 数 据 经
10、三 级 审 核 。 烟 气 成 份 测试 仪 器 测 量 前 均 经 标 准 气 体 校 准 。(1)现场监测前,制定现场监测质控方案,并由质控室派专人进行现场质控。(2)烟尘采样器、烟气分析仪、噪声仪,具有现场测试数据打印功能。(3)烟尘采样仪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仪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4)大气采样仪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仪流量计、仪器内置的温度、压力等参数进行校核,校对结果按表 8-5 内容上报。(5)进入现场的气象因素测量仪器需满足测量要求,且在计量检 9 定周期内。2.监测中质控措施(1)有组织废气在
11、测试时,保证其采样断面的测点数、采样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现场打印烟尘、烟气等测试数据。(2)有组织废气在采样前对仪器连接做气密性检查,对在测 试 环 境恶 劣 的 条 件 下 使 用 后 的 仪 器 , 及 时 检 查 仪 器 传 感 器 性 能 。(3)无组织废气在现场采样、测试时,按各监测项目质控要求,采集一定数量的现场空白样品。(4)无组织废气在现场监测时,应按当地风向变化及时调整监控点和参照点位置,在现场采样时段同时测量气象因素。(5)监测人员进行煤样现场采取,并进行保密编号。3. 监测后质控措施(1)监测后数据采取三级审核制,密码样由质控室专人负责保管;监测数据统一由质控室审核、出
12、具。(2)监测人员将具有保密编号的煤样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质化验。(3)监测数据未正式出具前,不以任何方式告知被监测方。(二)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措施1.监测前质控措施为保证监测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监测所用分析方法优先选用国标分析方法;在监测期间,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技术要求进行,每批样品分析的同时做空白实验,质控样品或平行双样、密码样等,质控样品量未完全达到 10 每批分析样品量的 10%以上,质控数据合格;所用监测仪器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均经三级审核。2.监测中质控措施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
13、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1)水样采集按质控方案对各点采样频次、样品采集量的要求完成。(2)水样按各分析项目要求在现场加固定剂,保证样品运输条件、所采样品在保存时间内到达实验室及时分析。(3)所采样品在现场保存期间,设置专用保存间,并由质控负责人专人进行上锁管理。(4)按 不 少 于 所 采 集 总 样 品 数 的 10%的 比 例 采 取 密 码 平 行 样 。四、监测对象确定(一)工业源1.调取名录(1)调取 2016 年辖区内环境统计名录库工业源名录以 2016 年环境统计年报表工业源统计报表为基础,调取工业源名录,主要调取信息为:填报单
14、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县市、乡镇)、行业类别、联系方式、联系人、年正常生产时间、取水量、煤炭消耗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废水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2)调取 2016 年辖区内排污申报名录库工业源名录 11 以 2016 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工业源报表为基础,调取工业源名录,主要调取信息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县市、乡镇)、联系方式、联系人、上年生产(经营)天数、行业类别、是否重点污染源、取水量、煤炭消耗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主要产品名称、实际年产量、废水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3)调取 2017 年
15、度已投产、新增工业源名录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调取部门: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如环评审批、验收、日常监察等)调取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县市、乡镇)、联系方式、联系人、主要产品名称、实际年产量、废水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2.筛选名录(1)环境统计名录库结合 2016 年各级环保部门制定的重点源名录,筛选出属于国控、区控、地控企业,备用。按照废水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套数为关键指标,筛选出建有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备用。(2)排污
16、申报名录库按照是否重点污染源、废水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套数为关键指标,筛选出国控、区控、地控企业,以及建有废水、废气污染治理 12 设施的企业,备用。(3)新增污染源名录库筛选出建有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备用。3.合并名录对已筛选名录进行合并,剔除同一企业名称且同一地理位置的重复污染源,整理成拟普查监测名录;对不确定、不一致、不清楚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清查确认;确定辖区内拟普查监测名录。(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增加城建部门名录调取,其余步骤同工业源。氧化塘纳入污水处理厂,一并监测。(三)入河(湖)排污口1.调取名录调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主要
17、调取信息:所在水域水质、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湖)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从环保、城建等政府职能部门调取所有城镇建成区(含乡镇)污水排放去向或城镇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排水去向,筛选出入河(湖)排污口。2.合并名录对调取的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城镇建成区入河(湖)排污口,按照区域或流域汇总,备用。3.排查名录对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现场清查。 13 4.确定名录根据现场清查结果,确定入河(湖)排污口,实施普查监测。五、监测时间与频次(一)监测时间所有纳入普查监测的对象的监测,均应在 2017 年度内实施。(二)监测频次按 2017 年度不少于 2 次的频次实施监测。六、数据处理按照一厂一册方式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档案,录入普查监测期间基础信息,填报表 1-4,按主要产品核算所监测各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吨产品排放量),建档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