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巢湖至马鞍山公营班线对外合作经营 管理暂行办法为优化班线资源,提高班线效益,安徽交运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研究决定转换现行巢湖至马鞍山班线经营机制,由公车公营转为公车合作经营模式。为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合作经营方式、期限及费用第一条 合作经营方式1.巢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巢湖至马鞍山班线 5 台公营车,以合作经营方式整体对外招投标,寻求合作方,中标者(以下称为合作方)取得巢湖至马鞍山班线合作经营权,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2.合作期间,现有的管理制度不变,现行
2、的起讫站点、班次时间、结算方式不变。遇政策性原因调整起点站发车或班次迁移,合作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合作方不作任何补偿,不降低合同期内班线使用费。3.为保障车辆安全系数,合作方必须将车辆在公司客车修理厂修理,客车修理厂按规定标准收费,原配置的公营车轮胎、库存材料客车修理厂按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合作方。如在外修理,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履行。4.现有经营结算方式不变,马鞍山长运公司账务由公司统一对外结算。25.合作期内,公司责任:车辆审验、保险、二维按公司规定标准由公司统一办理,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安全管理、GPS 监控管理按公司原管理制度不变;公司为合作方提供组客、售票、检票、修理、安检、稽查稽核、驾
3、驶员安全学习教育、GPS 监控、车辆审验、交通事故处理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6.合作期内,合作方责任:合作方服从公司对安全、运务、机务、财务、人事、治安、消防、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经营并对经营亏损、经营中的债务及安全责任等承担完全责任,承担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费用及损失。7.公司与合作方实行合作经营责任制管理,内容为:合作经营、资质外包、先交后运、定额交纳、税费代收、成本自理、超收自留、亏损自补。(1)合作经营:双方以协议明确各自职责;(2)资质外包: 合作方取得班线经营权;(3)先交后运:提前交纳下月的相关费用;(4)定额交纳:无论盈亏合作方均应按双方约定数额向
4、公司交纳合作期间经营管理费用;(5)税费代收:公司每月向合作方代征 4%车辆税费;(6)成本自理:合作经营期内,合作方承担经营成本、交通事故赔偿及其它一切费用开支。经营成本包括:车站的站务费、劳务费、安检费和卫生费,车辆的折旧费、加油加气费、停车费、轮胎费、维修保养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保险费、行车杂支、违章罚款、事故赔偿损失、增值税及附加、车船税等费用。3(7)超收自留:合同期内单车每月收入超过向公司缴纳费用后的余额归合作方。(8)亏损自补:合同期内合作方经营风险(如经营亏损、事故赔偿损失等)由合作方全部承担,应交费用不变,不足部分现金补齐。第二条 合作经营期限公司与中标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5、,确定班线合作期限均为四年,自 2018 年元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元月 19 日止。协议期满,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和班线经营权重新招投标,对合作方不作任何补偿,新增车辆未到报废期的合作方自行处置。 第三条 缴纳的费用(1)车辆参照 8 年平均折旧计算,合作方向公司交纳 5 台车4 年车辆租赁金 102 万元(截止 2018 年元月 20 日) 。租赁金交纳的方法:在签订合同之后三天内交纳车辆租赁金 50 万元,剩余 52万元车辆租赁金分月缴纳(可在合作方营收款中扣除) ,于 2018年底前合作方租赁金必须全部交清。(2)合作方按每台车 4 万元向公司交纳 5 台车共 20 万元履约保证金
6、(投标时交纳 20 万元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作方按月向公司交纳 5 台车的班线使用费 3.5 万元,合同期内,合作方车辆数减少或车辆报停,总班线使用费不减,公司按月在合作方营收款中直接扣除;合作方新增车辆,线路总车辆数超过 5 台车以上,公司另收班线使用费。4(4)公司已购买的 5 台车的剩余保险费由合作方承担(约14.34 万元) ,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具体以实际剩余天数为准,公司在合作方每个月的营收款中按月摊销扣除。以后年度保险由合作方承担,可参照承包车标准购买。(5)合作方车站按规定收取微机费、10%劳务费,每月按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车号
7、,以营业收入的 4%缴向公司交纳增值税及附加费等。合作方在各参营车站应交付的站务费、劳务费、治安费、安检费、卫生费等,按车站收取数由公司代支并向合作方收取。(6)合作方在合作经营协议签订时必须一次性向公司交纳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押金 1200 元/车(年) ,以后每年初交纳。(7)交纳费用的方式:由公司在合作方每月营收款中扣除,若合作方月营收款不足以抵扣当月应交费用,其差额部分合作方应以现金按时补足给公司。第二章 站务管理第四条 合作方应与公司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公司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规定对合作方进行管理。客运站凭当日签发的有效路单和安检合格通知单检票、发车。第五条 公司客运站应及时
8、公布有关客运信息,在售票厅明显位置公布本站班次、车型、票价、途经站点。第六条 公司客运站应积极为合作方组织客源,提供售票、检票、稽查稽核服务,提供旅客候车场所和必要的服务实施。站务员结算单填写要准确清楚,便于结算。5第七条 公司监督合作方的经营行为,合作方必须遵守站务管理规定。严禁在站内抢客、站外带客、带货、途中甩客。每发生一次,合作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八条 合作方可自行安排班次发班,但必须提前向公司客运站报班并取得同意,必须确保满足线路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发车时间,确保正班正点。第九条 合作方合作经营的班次晚点 10 分钟以上,30 分钟以下,每次
9、应赔偿公司信誉损失费 50 元;提前发车造成旅客漏乘,应赔偿旅客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公司信誉损失费 100 元。第十条 合作方合作经营的班次脱班或晚点 30 分钟以上,公司有权安排车辆顶班,当班次结算单收入归顶班车辆,合作方另按往返里程乘 6 元的标准承担顶班费;合作方故意停班,公司顶班按往返 100%实载率计算顶班费,当班次结算单收入归顶班车辆。春运期间,顶班费按上述标准加倍执行。公司未安排顶班的,合作方应向公司支付信誉损失费 100 元。第十一条 合作方合作经营的班次在运行途中因故需公司派车顶班,按该班次往返里程乘 6 元的标准支付顶班费,当班次结算单收入归顶班车辆。第十二条 合作方必须严格
10、执行客运站管理制度及实名制售票,凡从公司车站发出的班次,车内旅客必须持有车站售出的有效客票。特殊情况需要票据,必须从公司领取票据,严禁在社会上购买或私自印制票据。第十三条 合作方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令,严6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感染、放射、腐蚀”的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乘车,严禁超速超载超限,严禁车内客货混装。第十四条 春运、节假日客流高峰,必须按公司要求安排班次,确保疏散旅客。第十五条 合作方完成正常运行计划后,经公司同意可参加加班、包车等运输任务,包车一律由车站开具包车票、包车预约书,打印加班、包车牌,公司按规定收取费用。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承接和承运加班、包车业务的,每发生一
11、次,按规定开票补齐营收款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1000 元,造成后果及损失自负。第十六条 合作方必须执行车站公示的票价,调价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报,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第三章 运务管理第十七条 线路标志牌、年度班次审批附卡、进站证、通行证是合法经营客运班次的凭证,合作方不得伪造,并应妥善保管,如因合作方原因过期或丢失,补证费用合作方自理。第十八条 合作经营期满,合作方按时交回牌证。若合作方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完成证牌交接手续,不得参加新一轮合作经营,并按逾期天数另行向公司支付 500 元/天/台违约金 (公司有权从合作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合作方拖欠公司费用的,合作方可扣罚牌证,
12、经营损失由合作方自负。 第十九条 如因合作方违法、违规经营或因服务质量问题等导致该班线经营资格被取消的,合作方应按运管部门核准该班线的经营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班线使用费及管理费总额进行经济赔偿(少于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公司可直接从合作方所交7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抵偿。第二十条 合作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者被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查实通报或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班线缓审或影响公司班线招投标的,合作方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第二十一条 合作经营期限内,合作方必须按照公司与对营公司签订的班次运营方式和结算协议执行
13、,不得违反。第二十二条 合作方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坚持文明生产、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企业的信誉。合作方如发生打骂、刁难、欺客、宰客或旅客投诉,每次应支付 5001000 元违约金给公司,对情节严重者追究违约责任。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合作人和聘用的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技术、安全状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把准入关。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合作人及驾驶人应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人每次扣
14、安全教育学习押金 50 元;年度内超过五次以上者,取消该驾驶人在公司的驾驶资格(被扣的安全教育学习押金,作为年终安全奖励基金使用) 。3.合作方所聘驾驶人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未经考8核的或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不得驾驶合作经营车辆。否则,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公司将给予合作方一定的经济处罚。4.车日行程 400 公里以上(高速公路 600 公里以上) ,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其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应按 2 人投保) 。驾驶人 24 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夜间 2 小时) ,中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严格执行凌晨 2 时至 5 时
15、落地休息制度。5.合作方驾驶人应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接受安全稽查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 GPS 监控。对于超速、超员和逃避监控的行为人,公司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作经营合同。6.合作方应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宰客、不开疲劳车。严禁车辆超员、超速行驶、以车代训、无证驾车、酒后驾车。7.合作方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按时保养、防止车辆带病行驶。按标准随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具并确保有效。凡未按规定配置的,公司有权强制配置,其费用由合作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合作经营车辆驾驶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3 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16、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必须已满 1 年;2.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 2550 周岁之间(企业内部男性职工可放宽到 55 周岁) ;3.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且驾龄在 3 年以上或安全行车在 30 万公里以上。第二十五条 牌证管理9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出卖、转让和挪用牌证。2.车辆购置发票等票据原件和车辆登记证原件集中存放在公司。如合作方造成车牌证遗失,补牌证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承担。3.车辆报停,必须按公司规定申请批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牌)证必须交存公司,并报公司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备案。第二十六条 车辆保险合作经营车辆必须按国家和公司
17、的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投保费用由合作方承担,保险业务由公司统一办理,合作方应积极配合。未办理保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营运。必保的保险险种有:(1)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50 万元以上;(2)不计免赔险;(3)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4)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5) 精神损害险;(6) 国家规定的其他必保险种;(7)车辆损失险。第二十七条 保险理赔保险理赔凭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事故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事故费用赔偿有效凭证,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1.合作经营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纠纷,由10合作方全责承担。2.发生交
18、通事故时,肇事驾驶人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向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投保的三者险和承运人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实时向公司报告,可以提出申请,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全权委托书,委托公司派员处理。发生车辆维修基金约定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派员至现场处理,否则公司不予理赔。3.事故费总额减去保险理赔入账数,其差额及事故罚款、事故诉讼费用等由合作方全责承担。公司有权依据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肇事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教育 。第五章 机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合作经营期间,合作方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合作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条例、法规和公司机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经济技术定额标准。第三十条 车辆维护1.合作方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合作方车辆必须在公司的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2.公司每月末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对照经济技术定额,制订次月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并通知合作方,合作方必须按计划进行维护。运调部门凭定点修理厂开出的二级维护检验合格证安排班次。第三十一条 公司机务管理部门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车辆保修计划执行情况和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