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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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加强科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大连市体检中心科级以上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市纪委、市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 0 本规定。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中心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

2、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办公室提交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中心人事科集中保管。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人事科;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

3、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人事科;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二)中心人事科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三)经教育拒不缴中心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中心人事科索取大连市体检中心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二)提交领导签署同意书;(三)人事科根据以上材料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大连市体检中心2015 年 2 月 9 日附件:大连市体检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请人姓名 职务拟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停留起止时间因私护照(通行证)编号因私护照(通行证)有效期出国(境)事由主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年 月 日支部意见支部(盖章)年 月 日中心主任意见 领导签名:年 月 日因私护照(通行证)申请表领取记录领取人:年 月 日因私护照(通行证)上缴记录签收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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