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5:克州气象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文化的引领作用,全面做好宗教工作,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现就各族干部职工规定如下。一、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得参与下列活动和有以下行为(一)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三)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四)非
2、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五)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六)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七)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 等宗教 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 就离婚等方式干 预婚姻。(八)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 教主” 继承,放口 唤。(九)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 等机会,进行“ 太比力克 ”等讲经布道活动 。(十)以“阿拉力 ”和“哈拉木”为名宣扬、 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十一)内地非法宗教组
3、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 ,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十三)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十五)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十六)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十七)擅自组织、参加由非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十八)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十九)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二十)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二十一)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二十二)坚决不允许“ 明里不信暗里信”、 “在职不信退休信” 宗教。二、责任追究执行克州气象局关于干部职工处罚与奖励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