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三、内容(一)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健康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健康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健康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二)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健康管理与监控工作。(三)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