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 2 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8162 号) 省政府关于金融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6122 号)和昆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652 号)等文件精神,整合设立昆山市综合风险池。为规范管理,提髙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风险池是市政府为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天使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企业的金融支
2、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第三条 综合风险池实行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确保综合风险池资金安全运行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担合作金融(保险)机构、天使投资机构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及投资机构、综合风险池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3 第二章 综合风险池设立第四条 综合风险池总规模不低于 5 亿元,并视运作情况和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综合风险池下设若干子项风险池,同一行业或领域已经设立风险池,或者综合风险池业务已经覆盖的,不再重复设立。 第
3、五条 综合风险池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整合存量。整合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转贷应急资金、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加工贸易风险资金池等,统一纳入综合风险池范畴管理。(二)安排增量。根据全市经济工作重点,综合风险池新增绿色金融(环保、安全、节能)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等领域业务。市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新设立子项风险池业务方案,经批准后设立。新设立子项业务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三)争取上级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风险补偿政策,充实做大综合风险池规模。第三章 综合风险池管理第六条 综合风险池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
4、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综合风险池委托昆山市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负责对 4 综合风险池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第七条 市政府主导成立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综合风险池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子项业务设立方案,确定子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协调解决综合风险池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拟订综合风险池绩效考核事项,组织对新设方案评审,审定资金池季度管理
5、报告,审核风险代偿,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池进行审计、组织清算,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第八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子项业务需求,拟定子项业务方案,滚动建立企业名单库,提出支持对象名录,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备案合作金融机构。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制度,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效率,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独立审贷(审保)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每月 10 日前向受托管理人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5 第十条 受托管理人主要职责:审定确认合作金融机构,并
6、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风险池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上一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行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向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风险池预算,委员会根据风险池项下各类业务运作情况、资金放大倍数和运行绩效,统筹配置和确定下一年度各类子项业务规模和风险承担总额。第四章 综合风险池运作第十二条 综合风险池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
7、业以及科技型企业。支持对象范围按照各子项实施细则执行,并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池主要运用信贷风险补偿、企业融资增信、应急转贷资金和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一)信贷风险补偿。主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担保(保 6 险)等机构合作,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损失予以风险分担,具体风险分担比例按照各子项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二)投贷(保)联动基金。主要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通过股权方式引导合作金融机构设立投贷(保)联动基金。综合风险池与合作金融机构共担风险、共享股权收益,联动基金收益对冲银行信贷风险,担
8、保获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赔付补偿。(三)应急转贷资金。主要与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小额、应急周转贷款,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四)天使投资风险补偿。主要是对在昆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我 市 符 合 条 件 的 种 子 期 或 初 创 期 科 技 小 微 企 业 , 发 生 风 险 投资 损 失 给 予 一 定 补 偿 , 以 鼓 励 引 导 投 资 机 构 对 科 技 型 企 业 开 展 早期 投 资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运作模式。第十四条 综合风险池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确需延长的,经委员会批准同意。综合风险池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
9、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五章 风险控制 7 第十五条 建立综合风险池风险预警机制:综合风险池项下子项业务发生损失时,按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对子项业务承担有限损失。当子项风险池累计补偿总额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子项风险池总额代偿限额比例时,暂停新增业务。管理委员会在查清 原 因 、 落 实 措 施 、 确 保 风 险 可 控 的 基 础 上 , 再 行 恢 复风 险 池 业 务 。第十六条 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子项风险池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年度代偿限额时,受托管理人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或中止该银行开展综合风险池项下业务。经银行整改到位,委员会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风险资金业务。第十七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
10、达到 30 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向受托管理人提交代偿申请,经受托管理人尽职调查后,向各子项风险池决策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各子项风险池决策机构应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人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入池代偿的决定。第十八条 发生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按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受托管理人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第六章 监督管理 8 第十九条 建立综合风险池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档案,对综合风险池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审核,
11、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二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骗取综合风险池支持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受托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单位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综合风险池代偿资金。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受托管理人应定期组织对综合风险池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
12、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并向办公室报告。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风控管理好、代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第二十三条 综合风险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综合风险池与国家、省合作开展子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综合风险池项下各子项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0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