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高 文 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就是说,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国,学校是传播现代化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学生在学校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呢?”。这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学生从事宗教活动的理由之一,也是许多青少年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之一。在我国
2、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的权利,学生也是公民,为什么禁止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呢?学校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不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学校传播宗教意识,从事宗教活动,干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宪法第 36 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11 条都在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的同时,又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们必须懂得,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2
3、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宗教信徒和宗教教职人员,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来要求约束自己,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当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4、;1992 年 11 月2 日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 杂散居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正确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并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宗教观。”。在我国,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虽然同样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教师不同于一般的群众。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既不应信仰宗教,更不应参加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章第八条还规定:教师有“ 对学生
5、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教师的职责要求3教师必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教师在学校教书育人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关键作用。教师要教育学生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教师本人首先要不信仰宗教和不参加宗教活动,这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原则,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在学校,教师为了更好地履行教师职责,也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仅要精通自己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好有关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否则,就
6、不能很好地教育学生。有些教师认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仅仅是专门做思想政治工作或政治课教师的事,这种看法是极其片面的。其实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是教师法赋予每个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书”和“育人” 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教书的过程中就包含着“育人”,即进行思想教育的内容,教书的过程同时也是育人的过程。教师必须履行职责和义务,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当前,在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推行“西化” 、“分化” 策略的大背景下,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加紧对我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并利用宗教一步步将黑手伸向我们社会主义学校和纯真可爱的青少年,妄图达到其与我长期抗衡的目的。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分裂、破坏祖国统一的反对本性,决定了在新疆,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固守社会主义教育阵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此,我们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