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389138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3 号)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1 号)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2 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

2、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

3、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 、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 3%营业税税率。(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如何鉴别(1)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

4、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3提供建

5、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如何确定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4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的营业额如何确定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

6、项。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5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

7、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用示例:2011 年 12 月,甲工业企业与乙建筑企业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 2000 万元。另外,合同约定通风空调系统及部分建筑材料由甲工业企业提供,价值分别是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乙建筑企业营业税应该如何计算?分析:乙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 2000+100=2100 万元。无论建设方、施工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结算,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包

8、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即建设方甲工业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 100 万元应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提供的价值 200 万元的通风空调系统不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因此,乙建筑企业应按 21003%=63 万元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二、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 号)3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苏政发198560 号)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

9、函2004227 号)(二)纳税义务人境内所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三)计税依据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四)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 1%。三、建筑业印花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 号)(二)税目税率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目,合同双方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

10、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四、建筑业房产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二)计税依据及税率对建筑企业的房产,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房屋自用的以房产原值(含地价款)减除 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五、建筑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 号)3 江苏省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苏政发200826 号)(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 号)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12、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71 号)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5 号)(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

13、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

14、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 0.8%。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 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 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 号)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42 号)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 号)(二)企业所得税预缴1基本规定(详见下表)经营主体 纳税地点 预缴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