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