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考试内容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宪法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使之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