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卫生间的规范3.4.1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3.4.3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