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五章 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 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