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利恒公司诉庞某、某建筑公司设备租赁欠款案评析【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市江南区五一中路住宅区14栋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利恒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周公路565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东,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69号。原审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原审被告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2003年3月18日,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某集团作为联合体经依法中标,与广西交通厅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南宁至友谊关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南宁至友谊关公路合同段合同协议书。2003年8月24日,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中标得到的部分工程项目即C12合同段工程交由中铁某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双方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4年5月8日,中铁某建筑公司又将自己施工的C12合同段及C13合同段的水泥稳定碎石层,C12合同段的沥青砼路路面工程转由庞某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