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二)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三)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总体要求(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二)本市有关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