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