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务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保障港口正常的生产秩序,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务局所属各单位、各控股公司;驻港单位和港区租赁单位;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港务局统一领导本局的消防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局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局的消防工作,上海港公安局防火监督处为港务局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健全防火安全组织体系,要确定一位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火干部,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组织要实行逐级防火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