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