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第二章 设置标准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 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