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自治区、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第三条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其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和镇医院。第五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职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