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甲方:乙方: 为拓展厦门市建设市场业务,甲方决定在厦门市设立分公司由乙方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一、分公司经营区域:厦门市所有辖区及经甲方同意的区域;分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厦门市。二、经营项目的范围: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为准。三、分公司经营方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任职期限:乙方在分公司的任期暂定为三年,任期结束后经甲方评估乙方在任职期所做工作后,认为合格可以进行续签协议,续签期也为三年。五、分公司承包经营目标:1、经营指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对分公司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分公司在厦门市创造业绩,扩大甲方在当地的影响力。 2、在乙方任职期内以分公司签订合同额、工程结算书、银行进账单为工程量依据,经双方协商确认缴交甲方管理费定额,定额一年一定。本次定额一定三年,分别为:乙方2012年上交7万元,2013年上交10万元,2014年上交15万元。当年年初(新历2月底)一次性交清。甲乙双方通力合作达到双赢效益良好,可面商酌加乙方当年上交定额。3、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