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若干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从一亿元工程款纠纷谈起宋安成1995年1月28日,双阳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双阳公司对闸北广场一期及汇贡商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土建)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根据核工业部双阳企业公司签署的投标书及中基公司致双阳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双方已经确认本工程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300万元,扣减预留项目550万元,合同承包金额应为7750万元整,1997年7月20日,双阳公司致函中基公司,报审工程总造价为1.07亿元(未经工程决算),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造价9044万元,中基公司只支付了8349万元。双阳公司认为,加上工程增加部分的款项,要求中基公司再支付工程款2236万元。而中基公司却认为,不应再支付双阳任何的工程款,后法院委托造价部门进行签定确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多长达2年4个月的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中基公司应支付双阳公司42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律师分析:本案所涉工程从1995年4月开始施工,1999年3月工程完工,而双方到2004年3月双阳公司起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