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可以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但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还。但是,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新的返还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下面对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