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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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精准分析和研判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无锡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委发201767 号) ,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第二章 指标体系第四条 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燃烧、污水处

2、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外,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 3 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第 五 条 评 价 指 标 和 权 重 。 评 价 指 标 和 权 重 按 照 规 模 以 上企 业 与 规 模 以 下 企 业 分 别 设 置 。 各 市 ( 县 ) 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2作 相 应 调 整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为 : 亩均税收 4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能耗税收 1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 1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 10%。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 5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 15%,单位电

3、耗销售收入 15%。综 合 素 质 加 减 分 指 标 , 主 要 包 括 : 安 全 生 产 、 创 新 能 力 、社 会 贡 献 等 方 面第 六 条 基准值。由各市(县)区按评价指标分别确定。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评价年度企业最高值确定。其它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该项指标 3年平均值 2 倍左右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实施动态调整。第三章 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第 七 条 指标定义(一)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一地多企” ,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

4、” ,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二)申报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3(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 、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四)总电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用电量。(五)能耗总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

5、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五项指标污染物当量数之和。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第 八 条 计 算 公 式(一)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申报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三)单位能耗税收(万元/ 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四)单位能耗销售收入(万元/吨标煤)=申报销售收入4/能耗总量(五)单位电耗税收(万元/千瓦时)=实缴税金/总电耗(六)单位电耗销售收入(万元/千万时)=申报销售收入/总电耗(七)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

6、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八) 综 合 素 质 得 分权 重 分各 指 标 基 准 值各 指 标 评 价 值企 业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第 九 条 计分方式。综合评价基本分为 100 分,按照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本地区评价年度企业最高值为基准值,并得基本分,其他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二)其他评价指标。按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本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评价值产生过大影响

7、,评价时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占 70%、上年度实际值占 30%的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同时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的 1.5 倍。(三)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分。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最高不得超过 10 分。研发机构:国家级 2 分、省级 1 分。品牌:驰名商标 2 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 1 分。5质量:中国质量奖 2 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1 分,无锡市市长质量奖 0.5 分。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 2 分、国家标准1.5 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 1 分、国家标准 0.5 分。重合同守信用:国家级 2 分、省级 1 分、市级 0.5 分。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 2 分,通过二

8、级评审 1分,通过三级评审 0.5 分。诚信纳税:A 级 1 分。环保信用:绿色企业 1 分,蓝色企业 0.5 分。发明专利:近 3 年内有有效发明专利 1 分。第四章 评价分类第 十 条 根据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即:(一)A 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全市前 15%的规上企业及列全市前 5%的规下企业。(二)B 类为支持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全市 15%-60%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全市 5%-40%之间的规下企业

9、。(三)C 类为提升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进行重点帮扶、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全市 60%-95%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全市640%-80%之间的规下企业。(四)D 类为限制发展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 5%的规上企业及后 20%的规下企业。(五)T 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为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其他特殊类型企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进行特殊处理:(一)上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超 3000 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二)上年度税收收入超 5000 万元

10、的企业上调一类。(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含新三板) 、重点税源企业和各市(县)区重点培育企业不定为 D类。(四)对评价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稳定、严重失信等重大事件和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企业信用基准评价为 C 类和 D 类) ,在绩效评价时不得评为 A、B 类。(五)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六)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新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新办企业暂缓评定。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 十 二 条 对综合评价分类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7供地、用电、用水、排污权和价格核定、信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等

11、实施差别化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操作细则,各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对 A 类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用地、用电、新增用能指标、信贷支持、政府扶持项目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方面给予优先。对 B 类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上给予适当支持。在用地、用电、新增用能指标、信贷支持、政府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 C 类企业:加大帮扶力度,积极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分析诊断,指导其加快完成转型提升,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适当限制。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扶持项目,自愿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限制新增用地;要求有序用电时可作为

12、限电对象;要求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作为限排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要求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对 D 类企业:加大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取消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外的新增用地,限制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限制与 C 类及 D类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用能需求,提高用水用电价格;区域污染物限排时作为限排对象;主动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加强能耗排污、税收稽查、 “打非8治违” 、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力度。对 T 类企业:T 类企业中的新投产企业,要每年进行评估,对其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第

13、六章 组织实施第 十 三 条 评价分类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各市(县)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第 十 四 条 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分类评价、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和分类评价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第 十 五 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由各市(县)区对外进行通报。第 十 六 条 各(市)县区应建立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评价过程中,应向企业发放“企业评价报告”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乡镇(街道)

14、审核、各市(县)区核实后进行调整。第 十 七 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第 十 八 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9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应制定具体评价操作细则,并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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