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建租赁的法律性质分析论文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科技园的开发建设中较多运用的房屋定建租赁模式进行分类和法律性质的分析。本文的初步结论是,定建合同既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承揽合同”,应属于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而定建租赁合同也不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关 键 词 房屋定建 租赁 承揽 融资租赁 建设工程 合同在全国各地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科技园的开发建设中,越来越多的入园投资企业或机构,特别是有影响的境外企业,出于资金安排的需要和自身经营特点的要求,向工业园、科技园区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按入园者的要求定建,然后由入园者承租或购买房屋的要求。本文将上述入园者承租按其要求由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定建房屋的模式称为房地产开发的“定建租赁”。定建租赁模式正越来越多地在我国各地得到应用。但法律服务实践中笔者发现,“定建租赁”模式不同于以往常规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房屋租赁的简单叠加,也不同于融资租赁。本文主要对定建租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作初步的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