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

上传人:晟*** 文档编号:13900810 上传时间:2022-09-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本文作者:吕士威内容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所开发的项目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否则不能转让。现实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常常以该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为依据拒绝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本文拟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分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从而论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不当。 关键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入股 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