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认识票据法实施近五年了但对其中一些理论与实务问题在认识和操作上仍未明确或统一根据对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结合对票据管理实务的掌握和了解笔者对票据法实施中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一、关于票据对价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对票据对价作了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为了较好地掌握票据法关于对价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在实务中有哪些可能的情形构成票据对价笔者认为票据对价应包括以下情形1.实物;2.劳务;3.智力成果和其他无形资产;4.原有的债务或责任;5.票据质权;6.有效的合同;7.其他法律认可的情形其次要明确除法定情形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在法定情形下如因税收、继承、赠予依法取得票据因机构分立、合并依法取得票据因法院裁定依法取得票据等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无对价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