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社区组织健全(一)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群众团体和社区中介组织等基层组织健全,运作规范。(二)在社区建立由街道、驻社区单位主要领导、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和建立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完善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居委会充分发挥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建立由社区党(总)支部牵头,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或协调会,社区内的政治资源得到整合,社区内整体上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社区内各单位、团体、部队都能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各尽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工作关系融洽。(三)在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按本社区常住人员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新配备的社区工作者应实行公开招考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较好;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补贴有保障;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按在编工作人员,每人不少于10平方米,办公设备齐全。二、社区服务到位(一)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便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