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编号。(一)本规程所指管辖,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内部分工。(二)管辖的原则按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即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抵押登记,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三)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参照我市汽车牌照前两位的排列模式,前两位代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后面的数字分别代表县、区工商局、基层分局(所)、年份、登记份数。例1:苏D120080001,代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第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