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1 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2引用标准和术语2.1引用标准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三条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2.2术语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力)。3 管理职责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3.2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