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二)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一系列事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针对目前草案的规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应进一步细化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很多劳动者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建议包括:(1)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计件工资的形式逃避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限制,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劳动者即使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2)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