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在美国,商标传统上是由普通法保护的,但早在1791年,托马斯.杰弗逊就曾建议利用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对帆布制造商的商标进行保护。知道1870年,美国国会才首次建立了保护商标的联邦管理制度,但这个基于宪法版权条款的法令很快就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1881年美国国会基于宪法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并于1905年进行了最主要的一次修订。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兰汉姆法案,确立了对商标的联邦保护和注册,并据此建立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该法案此后历经修改,实施至今。笔者所译的兰汉姆法案为2004年12月23日修订后的版本。相较以前的译本,本译本主要增加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内容。美国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为了适应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美国对兰汉姆法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兰汉姆法案中规定的许多制度与我国的商标制度不同,如主辅注册簿制度,在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商标的声明,并存注册,淡化理论等。笔者希望本译本能够对商标界的学者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美国商标制度有所帮助,从而推动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此外,笔者还希望本译本中增加的有关马德里议定书的部分,能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