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MW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灶具成品检验标准发布日期:2016.10.25發目录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分类 .13.1 规格与型号 .13.2 灶具的类型 .1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14 技术要求 .25 基本要求 .56 其它部件要求 .57 各部件间隙要求 .68 内部检查 .79 附件要求 .710 初期寿命试验 .711 安规要求 .712 试验方法 .812.1 试验室条件 .812.2 试验用燃气 .812.3 灶具试验状态 .812.4 气密性试验 .912.5 热负荷试验 .912.6 燃烧工况试验 .1112.7 安全装置试验 .1
2、212.8 电点火装置试验 .1312.9 使用性能试验 .1313 检验规则 .1413.1 出厂检验 .1513.2 型式检验 .1513.3 单台检验判定原则 .15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614.1 标志 .1614.2 包装 .1714.3 运输 .1714.4 贮存 .1715 试验报告 .1716 备注 .17I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灶具成品检测的依据。本标准按 GB/T 1.1 的规则编制起草。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本标准修改记录:序号 日期 更改前 更改后 更改人 审批人0灶具成品检验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灶具产品
3、成品检验的控制。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内销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 的燃气灶;b) 额定热负荷符合 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 的气电两用灶具。使用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QMWCJDK02.5002014b 家用燃气灶具3 分类3.1 规格与型号3.1.1 规格灶具产品3.2 灶具的类型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按功能可分为:灶、气电两用灶具。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组合式、其他形式。3.2.1 型号灶具各型号通用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3.3.1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JZ 表示燃气灶;3.3.2 气电两
5、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13.3.3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4 技术要求4.1 基本设计参数4.1.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 1。表 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帕燃气类别 代号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人工燃气 5R、6R、7R、 1 000 4T、6T 1 000 天然气10T、12T 、13T 2 000 液化石油气 19Y、20Y 、22Y 2 800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应使用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4.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
6、具,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电压250 V 。4.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4.2 抽检标准及批量判定水平参照 GB/T2828.1 抽样水平 S-3,具体操作按文件成品检验抽样标准进行,AQL 取值如下:A 类缺陷(可能导致用户受身体伤害): 参照 AQL0.01 0(接受)/1(不接受)B 类缺陷(器具功能失效或严重外观不良): 参照 AQL1.5C 类缺陷(轻微外观不良): 参照 AQL4.04.3 性能要求带电能加热的灶具燃气灶具类型代号企业自编号) 燃气气类别代号:Y液化石油气T天然气R人工燃气灶具类型代号24.3.1 气密性测试 A 类 外销嵌灶:
7、产品在闭阀,开阀状态下分别以 15Kpa 压力进行气密性测试,其测试结果应小于 0.5ml/min。内销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 8 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自动控制阀门在 8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 0-1 气点燃,不向外泄漏。试验方法见 12.44.3.2 热负荷 B 类4.3.2.1 (外销)a)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Qn2.25kW,则偏差应为8 %;b)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2.25kWQn3.6kW 之间,则偏差应为0.177 kW;c)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 Qn3.6 kW ,则偏差应为5 %;4.
8、3.2.2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嵌入式灶按8%,台式灶按10%)以内;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 3.0 kW 。试验方法见 12.54.3.3 燃烧工况 B 类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 2 要求,试验方法见 12.6表 2 燃烧工况要求项目 要求火焰传递 4 s着火,无爆燃离焰 无离焰熄火 无熄火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回火 无回火操作十次,不超过两次,且不允许连续两次燃烧噪声 65 dB(A)熄火噪声 85 dB(A)干烟
9、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理论空气系数=1,体积百分数) 0.045(0-2 气)黑烟 无黑烟接触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3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黄焰 无黄焰4.3.4 电点火装置 B 类点10 次有8 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 次失效,无爆燃。试验方法见12.8。4.3.5 安全装置 A 类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a)开阀时间5 s;b)闭阀时间25 s。试验方法见12.7。4.3.6 使用性能 B 类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台式灶热效率55%,嵌入式灶热效率52%;试验方法见12.9。4.3.7 燃气泄漏报警 B类当
10、产品上配置了燃气泄漏报警的装置,其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0%LEL或以上时,应能在20s内发出报警信号。当可燃气体浓度等于或低于10%LEL时,不报警或报警信号解除。(备注:LEL是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英文:Lower Explosion Limited. 甲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5%的体积浓度,丙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2.1%的体积浓度;)试验方法见12.10。4.3.8 定时关火 B类对于设置了定时关火功能的灶具,应能通过电子或机械方式设置时间;当到达设定时间时,灶具应能自动熄火,时间误差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0%。除非定时装置被指定用于某个特定的炉头,否则对于不同的炉头,定时关
11、火功能应能单独设定,并且相互之间不被干扰。试验方法见12.11。4.3.9 童锁对于设置了童锁功能的灶具,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动作才能完成点火使用。4.3.10 WIFI远程操控功能 B类4.3.10.1 燃气泄露自动关火/禁止点火功能脉冲提供给报警装置电源,当燃气泄露达到10%-20%LEL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声音,灶具关火断气,并将此故障状态推送到手机,在报警状态下,禁止灶具点火。4.3.10.2自动关火功能灶具炉头燃烧2小时后,一直判断WIFI模块是否连接到服务器,若未连接,灶具自动切断该炉头,关火。4.4 包装要求44.4.1 外包装 C 类4.4.1.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认证
12、号、条形码、提示标记、制造厂址、执行标准号等应正确无误。 4.4.1.2 外箱与产品实物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应一致。 4.4.1.3 标贴粘贴应无气泡,不得起翘。所有标贴应正确清晰(与印刷品清单或样板一致),无脏污、破损,水渍。标贴粘贴位置正确,粘贴整齐,倾斜角度不超过 3。 4.4.1.4 打包带上下整齐,打包带接口应对齐,不得错位,不得缺少打包带,不得有多余的打包带,打包带应打紧。 4.4.1.5 封箱周正,封口胶与纸箱完全贴合,封箱后两侧胶带不可长短不一,长度为 104cm,不得有封箱钉弯曲、数量不足现象。摇盖合拢不重叠,不错位,两盖对接离缝5mm,不得出现鼓起现象。 4.4.1.6
13、 纸箱脏污面积单面应小于 5050mm,只允许 1 个面,破损面积只允许单面面积小于1010mm,且不能穿透。产品打包后不允许有明显的膨胀外鼓现象,边角开裂长度不超过 10mm。 4.4.1.7 条形码应能正确扫描,扫描等级应符合销售地国家要求。(内销产品 B 级以上) 4.4.1.8 纸箱不允许有二次封箱痕迹。(重点针对内销产品) 4.4.2 胶袋 C 类4.4.2.1 开口长度大于 170mm 的塑料袋要打孔,要求打孔直径 10 mm;孔与底和侧面边的距离约 5 0mm,必须是对穿的;数量至少 2 处,当开口长度大于 450mm 至少需打 4 孔。 4.4.2.2 客户版塑料袋的印刷内容按
14、客户要求进行印刷,美的版塑料袋必须印刷多国语言标识及环保标识;印刷图字清晰无误,深浅一致,印刷色泽不漏底,着色牢固,位置准确,与订货图纸或校定稿规定的内容、色泽和尺寸等要求一致,警告语字体高度不小于 3.5mm。 4.4.3 泡沫 C 类泡沫不得潮湿,与产品实际装配良好,不得破损,断裂。 4.5 产品外观要求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 mm 以下。参见灶具外观检验标准5 基本要求:5.1 必须符合总装装配作业指导书要求。 C 类5.2 各部件型号与 BOM 要求一致,关键零部件审查,符合一致性要求。 B 类5.3 所有螺钉不能有打滑现象,螺钉紧固力
15、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螺钉拆卸力3N;接地螺钉应有防松措施,应能承受力矩试验,对拧入金属的螺钉 5 次,对拧入非金属的螺钉 10 次,不能打滑或破坏电气连接。 C 类 5.4 丝印图案位置正确,清晰;用布沾浓度为75% 酒精以 3Kgf 力来回擦拭 50 次丝印图案油墨不脱;用 600# 3M 胶带纸粘贴后撕起(重复 35 次)油墨不脱为合格。 C 类 55.5 产品表面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尖点、毛刺或锐边。 A 类5.6 各部件粘合硅胶不得溢出。 C 类 5.7 产品内不得出现任何的杂物。 C 类 5.8 所有部件不得生锈。 B 类 5.9 焊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
16、、假焊、虚焊、焊穿等缺陷; B 类6 其它部件要求6.1 冷态下,火盖应容易取下,并能自由转动(要求 360 度),同时与炉头配合额定压力下无漏火现象; B 类 6.2 内销嵌灶火盖需 360 灵活旋转,不允许有卡死现象 B 类 6.3 铸铝分火器无划痕,燃烧后无色斑; C 类 6.4 底杯表面应光滑,无脱模印与凹凸点; C 类 6.5 分气盘、炉头与火盖在连续燃烧 2 分钟后,熄火后不得出现冒烟或异味现象 ;整机在燃烧测试过程中,因材料或表面处理的差异,仅允许低价灶有轻微异味;除低价灶外,其他产品不允许产生异味。低价灶产品的范围须由开发、策划、品质认可。 C 类 6.6 锅支架平整无变形、破
17、损(搪瓷接水盘各锅支架无爆瓷); B 类6.7 旋钮坚固,操作调节灵活,塑料和非金属材料 1000 mm 高处自然落下试验无破损、无裂纹; B 类嵌灶产品 台灶产品旋转力:25 N.cm插拨力:30-90 N下压力:35 N旋转力:25 N.cm拉拨力:30N下压力:35 N6.8 不锈钢面板表面无划伤、锈迹、变形、弯曲现象,切口无毛刺(用白/棉手检验无刮丝);表面清洁; B 类 6.9 玻璃面板表面颜色均匀、丝印清晰、无划伤、无破损、边缘整齐; C 类6.10 面板表面丝印清晰、无掉色、掉字、字迹各图形完整,位置各标识正确; C 类 6.11 灶具定时器的误差范围符合技术规格要求 C 类 6
18、.12 底壳四侧无拉伤、变形、脱锌及刮花等现象,接地标识清晰; C 类 6.13 底壳贴纸位置和字体图形正确; C 类 6.14 是否有 ROHS 要求(按订单要求); B 类 6.15 不可使用含有石棉的密封垫和隔热板。 A 类 66.16 电源线规格应能满足客户要求,电源线在最不利方向能承受 100N 的拉力 25 次,每次持续 1s,以距离电源线固定装置约 2mm 处标记为准,电源线相对位移不超过 2mm,且不得破损,线夹不得松脱或破损。 B 类 6.17 电源线不应与尖点或锐边接触。 A 类7 各部件间隙要求7.1 面板与承液盘间隙1.0mm(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客户标准,如三星)
19、B 类7.2 内销灶具: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前面1.0mm,左右后面1.5mm;外销灶具: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四边均1.0mm(搪瓷面板四侧按2.0mm;针对 75、90 平台产品,当不锈钢灶台面板尺寸大于 750mm 时,应保证产品在嵌入到检验台后平整度小于 1.5mm 的要求);B 类 7.3 面板平整度1.5mm B 类 7.4 分气盘倾斜:允许1.5mm; B 类 7.5 旋钮偏心:允许2.5mm 或符合工装要求; B 类 7.6 承液盘与底杯间隙1.0mm; B 类 7.7 锅支架平整度:1.0mm。(或按客户标准) B 类 8 内部检查内部布线应光滑,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
20、坏的毛刺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电气间隙大于2mm,爬电距离大于4mm,端子拔出力大于30N。 B类 9 附件要求(外观综述,具体参考外观标准)9.1 附件内容按印刷品要求放置,不得遗漏,附件包装良好,包装后不得晃动; B 类9.2 说明书对照印刷品检查,应与印刷品内容一致; B 类9.3 说明书应与产品型号一致,不得缺页和破损。 B 类10 初期寿命试验 (2 小时)试验完成后,应满足以下要求:10.1 面板表面无变色、发黄、过油层无脱落; B 类10.2 炉头和火盖无明显变色、喷漆层无脱落,具体按封样要求; B 类10.3 玻璃面板无爆裂; B 类10.4 内部部件在加热使用后不得出现融化,脆裂,严重变色现象; A 类10.5 试验过程中不得出现熄火、回火现象; B 类10.6 试验中、试验后阀体不得出现卡死,或操作力矩明显变化现象; B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