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统 计 报 表 制 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2月说 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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